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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治理网络诈骗,需跨行业、跨部门协同治理

时间:2022-12-07

来源:互联网作者:编辑点击:

周辉 孙牧原

我国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问题高度重视。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以“小切口”方式对重点领域进行专门立法的重要实践,充分体现了以“小快灵”立法满足实际需要和“急用先行”的立法策略,是我国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源头治理、全链条治理和综合治理的重要法治基础,将为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一大亮点是加强了重点行业的治理,其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对电信、金融、互联网行业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例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账号实名制、异常账号核验、跳转溯源和配合提供相关信息等义务,同时在第五章中还提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开展反诈宣传、鼓励反诈技术研发等措施。

纵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许多规定都与我国各行业、各部门长期开展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实践经验相契合。比如涉“两卡”黑灰产业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地带,是强化源头治理、斩断犯罪链条的关键环节,对此,银保监会通过持续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两卡”管理机制,较为有效地阻断了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支付与流通渠道。又例如,目前的国家反诈中心app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软件,包含快速举报诈骗内容和有效预防诈骗等功能,此外该软件起到积极宣传反诈知识的作用,里面含有丰富的防诈骗知识。

除账号实名制等措施已在各重点行业反诈工作中充分推行外,抖音等平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反诈宣传工作,利用短视频APP触达群众,产生了一批致力于反诈主题创作的视频,内容丰富且宣传效果显著。在技术研发方面,通过智能AI算法分析识别用户风险的“抖音小安”于2021年投入应用,以弹窗提示、安全确认、智能语音等方式实现了对潜在诈骗行为的有效介入和干预。可见,互联网平台作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前沿阵地之一,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有效实施有重要作用。

在已有的实践基础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进一步体现出了“多部门协作、全链条治理”的导向。随着诈骗行为日趋“多元化”,若没有来自外部其他环节的支持和协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就会受到阻碍。据《2022年抖音反诈报告》显示,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平台的监测,一些犯罪以普通广告、视频等正规内容进行伪装,诱导、“引流”受害者脱离监管较为严格的平台后,通过第三方社交平台或其他渠道实施犯罪。由于特定互联网平台只是其犯罪链条中的一环,在平台监测范围内诈骗的本质不易被识别,客观上加大了单方面从平台端进行打击的难度。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长、受害对象范围广、犯罪手段变化快的特点,《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在立法过程中对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政法部门的惩治责任、企业的防范责任、公民提高防范意识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意在形成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多方合力。未来进一步实施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从更好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角度来说,还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促进依法自主合规。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应当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抓手,将其提出的建立反诈防范机制、落实风险管理措施、推进反诈技术研发等要求纳入合规建设体系,开展反诈专项治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反诈工作的开展应当结合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因地制宜,有效利用互联网平台等企业的流量优势和渠道优势并结合易受害群体特征,将技术与法律相结合,以技术赋能法律实施,以法律指引技术运用,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

推进行业内部自治。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早识别、多联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不同平台账号逃避监管、吸引流量、相互掩护,是平台端防范诈骗的重要内容。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其他行业经营者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的跳转溯源等治理义务的过程中,各主体间需要破除数据壁垒,对涉诈异常信息进行及时、充分的共享,以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进行多点拦截;此外,互联网等重点行业内部也应当通过行业协会等渠道建立共识,强化责任协同,通过制定行业内标准、自律规约等方式落实主体责任,发挥企业主体自发管理的主动性,并以适宜的渠道整合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推进跨行业、跨部门协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电信、金融、互联网服务等多个行业,诈骗行为的背后还牵涉“黑卡”产业链、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按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要求,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应当在加快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的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黑样本数据信息共享,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

增进政企联动和治理责任共担。平台在治理链条中的定位决定了其不具备替代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追查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因此平台的防范和阻断作用更多地体现在事前预防、事中提醒过程中,在事后打击惩治中平台则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违法线索和技术帮助。《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既规定了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在提供线索、报告相关信息等方面配合执法的义务,也明确了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统筹协调、牵头组织等工作中的职责。未来,反诈工作将从“各自为战”、以事后打击惩治为主进一步向打防管控并重模式转化,这就需要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利用和监测预警协同等机制,增强监管部门与企业的治理联动。

(周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牧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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